父母的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子女吗

父母的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子女吗

sclctv 2025-05-09 信息快讯 71 次浏览 0个评论

不可以,但是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不是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以财产的方式继承,但是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根据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继承了房子,也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二、遗产继承有以下条件:1、属于法定继承人或者是遗嘱继承人或者是遗赠抚养协议人;2、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间生存的人;3、未丧失继承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父母的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子女吗

关于农村的自留地问题,各地情况不一,但可以肯定地说,不管哪个地方,农村的自留地,都属于集体的土地,并且属于农用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转让和买卖,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即不能当成宅基地来建设住房。

自留地的出现,是随着农村的农业合作化而出现的,在土地统一入社的情况下,允许农民留出少量土地用于家庭副业。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规定,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可以划出耕地面积百分之五到七的土地分配给社员家庭作自留地,由社员家庭长期使用。改革开放以后,不少地方将自留地纳入承包地,由集体重新进行了分配承包,自留地消失。也有的地方并没有将自留地纳入承包地,自留地和承包地同时存在,承包地要缴纳税费,自留地不缴纳任何费用。在我们胶东,自留地在联产承包时取消,但仍给各家各户分配一点自留园种植蔬菜。

在农村,确实有些地方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园都还存在,有些农民以为这是自己的土地,可以任意使用,甚至也可以买卖。其实这是错误的。我国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土地性质,没有一点私有土地。农村的任何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从自留地的性质来看,和农村的承包地是相同的,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在农村缴纳税费的时代,自留地和承包地不同的是,不缴纳任何税费,免费使用。在取消农业税以后,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性质已经没有任何区别,但是,承包地有承包期限,自留地未规定期限,归农村长期使用。目前来说,自留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法律上相对模糊,但在农村,父母去世后,其自留地、自留园一般由其农村户口的子女继续使用,只有整户消亡的情况下才会由村集体收回。

根据法律规定的自留地性质,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但是,在现有农村土地流转的大形势下,既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性质一样,农民对于自留地使用权的出租或者转让,应该和承包地是一样的,自己不想耕种,完全可以流转出去,收取流转费用。只是自留地一般面积很少,不太值得流转罢了。农如果将自留地转给别人使用,遇有土地征用时,在土地补偿的时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由实际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原主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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