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都做些什么

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都做些什么

sclctv 2025-05-12 新闻中心 64 次浏览 0个评论

劳动能力鉴定检查项目如下:一、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复审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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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3、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并作出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在作出鉴定结论后,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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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多长时间可以出结果60日内安排做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都做些什么的问题回答,建议提前准备好资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2、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3、鉴定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回避: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5、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

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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