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入户海南新规定(海南买车落户新政策)

2024-04-17 13:30:56

海南正式施行全新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政策,新政规定外地人在海南买车需要居住证,已经不接受外地人暂住证购车上牌。

个人参与小客车摇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

2、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

3、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其中“住所地在本省的外地人”包括:

1、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2、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3、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而根据海南外地人购车新规还表示,如果外地人在海南购买新能源小汽车,则获取增量指标时可以不受户籍和驾驶证的影响,也就是说对于外地人在海南买新能源车只需要通过排号的方式就能获得增量指标,而燃油车则需要满足条件并通过摇号、竞价的方式获得。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参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2022全国最新二手车迁入标准

二手车落户海南的必要条件如下:

?1. 二手车的尾气排放标准必须符合海南省的尾气达标政策;

?2. 如果是外地户口,还需要车主提供在海南的居住证明;

?3. 二手车证明材料要齐全。

?二手车落户海南需准备资料:

?1.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2. 驾驶证以及海南省落户的小客车指标证明;

?3. 车辆的登记证书以及过户申请表,身份证等;

?资料齐全,证件完整,就可以办理二手车落户。

请问二手车在西昌上户,是国四标准的,能上户吗,需要哪些证件手续?

根据商务部2022年7月7号最新发布的《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六条中明确表示,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

办不成。

需要是国五排放机动车,才可申请办理落户上牌手续。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

工业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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