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生产区(苗圃中生产用地和非生产用地的划分有哪些)

2024-04-17 08:33:53

生产用地规划

(1)播种区 培育播种苗的区域,是苗木繁殖任务的关键部分。应选择全圃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最有利的地段做为播种区。

(2)营养繁殖区 培育扦插苗、压条苗、分株苗和嫁接苗的区域,与播种区要求基本相同。

(3)移植区 培育各种移植苗的区域,由播种区、营养繁殖区中繁殖出来的苗木,需要进一进培养成较大的苗木时,则应移入移植区中进行培育。

(4)大苗区 培育植株的体型、苗龄均较大并经过整形的各类大苗的耕作区。在大苗区培育的苗木出圃前不再进行移植,且培育年限较长。大苗区的特点是株行距大,占地面积大,培育的苗木大,规格高,根系发达,可以直接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2、辅助用地设置 苗圃的辅助用地(或称非生产用地)主要包括道路系统、排灌系统、防护林带、管理区的房屋占地等,这些用地是直接为生产苗木服务的。

(1)道路系统设置

一级路(主干道):是苗圃内部和对外运输的主要道路,多以办公室、管理处为中心。设置一条或相互垂直的两条路为主干道,通常宽6—8m。

二级路:通常与主干道相垂直,与各耕作区相连接,一般宽4m,其标高应高于耕作区10cm。

三级路:是沟通各耕作区的作业路,一般宽2m。

(2)灌溉系统的设置 苗圃必需有完善的灌溉系统,以保证水分对苗木的充分供应。灌溉系统包括水源、提水设备和引水设施三部分。

水源:主要有地面水和地下水两类。

提水设备:现在多使用抽水机(水泵),可依苗圃育苗的需要,选用不同规格的抽水机。

引水设备:有地面渠道引水和暗管引水两种。

明渠:即地面引水渠道。

管道灌溉:主管和支管均埋入地下,其深度以不影响机械化耕作为度,开关设在地端使用方便之处。

(3)排水系统的设置 排水系统对地势低、地下水位高及降雨量多而集中的地区更为重要。排水系统由大小不同的排水沟组成,排水沟分明沟和暗沟两种,目前采用明沟较多。

(4)防护林带的设置 为了避免苗木遭受风沙危害应设置防护林带,以降低风速,减少地面蒸发及苗木蒸腾,创造小气候条件和适宜的生态环境。

(5)建筑管理区的设置 该区包括房屋建筑和圃内场院等部分。前者主要指办公室、宿舍、食堂、仓库、种子贮藏室、工具房、宿舍、车棚等;后者包括劳动集散地、运动场以及晒场、肥场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