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绿化委(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2024-04-17 09:11:3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绿化祖国是一项重要国策。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是加速实现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实施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驻津部队的义务植树活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人民解决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义务植树活动,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第五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委、局,大专院校,千人以上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义务植树工作,并指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其他单位也应根据义务植树任务的大小指定办事机构或人员兼管。第六条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区(县)义务植树计划。第七条 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其中,男十八岁至六十岁、女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居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四株,包括:整地、挖树坑、裁植、培土、浇水、管护等。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第八条 义务植树任务可由绿化劳动折抵,绿化劳动包括:整地、育苗、栽植花草、挖树坑、清土、换土、浇水、管护树木和花草绿地等。

绿化劳动折抵义务植树四株的标准,分别为:

(一)育苗二十平方米;

(二)植草花或草坪十四平方米;

(三)植绿篱十四米(延米);

(四)植爬藤四十株;

(五)挖符合标准要求的树坑二十四个;

(六)清除废土或换好土十六立方米。第九条 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应达到85%,区(县)绿化委员会对各单位义务植树情况,每年分别在五、六月份进行一次检查,十、十一月份进行考核验收,合格的发给《义务植树合格证书》。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如实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报告应尽植树义务的人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汇总上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区(县)绿化委员会按照所报人数,分配义务植树任务。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交纳绿化费。

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应植树的株数计算,每株五元。第十二条 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征收。绿化费必须用于绿化造林,不得挪作他用。区(县)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绿化费的使用情况,市绿化委员会发现使用不当的,应负责追缴。第十三条 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化委员会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四条 对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按《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义务植树成活率标准的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限期补栽。第十六条 交纳绿化费的单位应在本年度考核后三十日内交付,逾期不交的,按日收缴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2010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绿化设施包括园林建筑、雕塑和保护绿地的护栏、标志牌及其他用于城市绿化的设施。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和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除外。第五条 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驻本市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八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同时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严禁减少城市绿地面积。

鼓励对荒山、荒滩、荒沟、荒地进行绿化开发建设。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四)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城市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铁路、公路、煤矿、水库、干渠等地的绿化,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属单位负责。

单位和拥有庭院的居民负责用地范围内和周围划分的绿化管理区的绿化。

居住区绿化由房屋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总面积的35%。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市区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得低于15%;

(二)公共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70%:

(三)水库周围和铁路两侧的绿带合计宽度不得低于30米;干渠每侧绿带宽度应达到5—10米;

(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按前款第(四)项规定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绿地率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部分易地绿化,易地绿化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化面积的二分之一。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其规划设计的绿地面积未达到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标准的(含经批准的扩建、改建工程易地绿化面积),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地绿化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完成。不能自行完成易地绿化的建设单位,可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所需的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园林主管部门根据绿化规划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应包括绿化建设费,比例应占基建总投资的3%(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绿化用地的征迁与建设用地征迁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在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对绿化建设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园林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七条 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第八条 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第九条 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手续,划定承包范围;

(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条 荒山绿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规定标准收费,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农业用水标准收取。第十一条 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草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第十二条 造林绿化面积与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应按比例同步增长,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第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计入造林绿化面积;种苗生产用地要随起随种。不得起苗后闲置超过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第十四条 承包土地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土地面积51公顷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于85%。第十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管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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