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渠绿化可研(太长高速公路的公路绿化)

2024-04-17 19:39:13

太长高速通道绿化工程于2006年启动。2008年9月,市委、市政府对这一工程作了重新规划。工程总里程99公里,改建中将增加彩叶树种,建成15个景观点,并进一步完善通道宽林47.2公里,完成荒山绿化1.3万亩,沿线两侧村庄绿化47个,1公里内河渠、田间路绿化275公里。沿线三县(区)工程均已全线铺开,2008年内将基本完成主体工程任务。

太长高速榆次太原交界处绿化点、范村入山段绿化点、榆社泥河口周边绿化点、榆社武乡交界处绿化点、太谷梅苑山庄绿化点及太长高速东阳出口周边绿化工程等。沿线榆次、太谷、榆社三县(区)要把这一工程作为今年秋冬林业生产的主要任务,创新运作机制和模式,组织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构筑社会共建格局;在市级财政补助扶持、县级财政配套的基础上,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注入生态工程建设领域,围绕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景观效果等主要功能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林带,林业部门要把握造林绿化组织管理和施工技术,采用专业队伍一线造林施工,确保造林绿化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要栽管并重,加强林木管护,切实提高造林保存率和森林管护率。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潜江境内河渠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素有“鱼米之乡”美誉。汉江、东荆河等长江支流贯穿全境。百里长渠、城南河、田关河、西荆河等21条排灌干渠、借粮湖、返湾湖、冯家湖、白露湖、张家湖、苏湖等6个湖泊遍布潜江市,其中湖泊面积2.7万亩。潜江气候宜人,年平均气温16.1℃,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949~1988小时,全年无霜期约250天。最适宜温、热水性鱼类养殖,发展水产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2010年,潜江市有各类渔场175个。2007年,渔业养殖面积26.4万亩,其中,发展虾稻连作面积10.8万亩,网箱养鳝48.2万口;水产品产量10.44万吨;水产品加工量达到7.73万吨,出口创汇达到5236万美元;渔业行业经济总产值达到21.6亿元,占潜江市农业总产值的35.2%。名特优水产品养殖面积达10万亩,已建立四大高效名特优水产养殖基地,即以积玉口、龙湾、浩口、渔洋为重点的10万亩虾稻连作养殖基地;以熊口、浩口、张金、龙湾、周矶等地为重点的50万口网箱养鳝基地;以龙湾、张金、浩口为重点的5万亩鱼猪鸭鹅联养基地。 潜江市形成以农田林网为主体,道路河渠绿化为骨干,城镇村庄绿化为重点,网、带、片、点紧密结合,乔、灌、花、草相配置的平原绿化体系。潜江市有林地面积45万亩,森林覆盖率16.1%,活立木蓄积量151万立方米,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68%,道路绿化率96.5%,农田林网绿化率92%,,水系绿化率93.8%,城镇市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4平方米,潜江市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86%。

潜江林业在继续承担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同时,大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突出林业项目招商引资,加强资源培育与管护,不断深化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形成了以苗木花卉产业为基础,以杨木精深加工为带动的新型林业产业化格局。潜江市杨木加工年生产能力15万立方米,产品科技含量增加,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值过亿元;苗木花卉基地面积达1.5万亩,年销售额过亿元,林业产业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带动市域经济增长的新型朝阳产业。 潜江凹陷位于江汉盆地中北部,包括潜江大部和天门、仙桃各一部分,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已探明在潜江凹陷富藏石油、天然气、卤水、岩盐、钾盐、钾芒硝、无水芒硝等矿产资源。潜江境内还有矿泉水、陶土等地下资源。

潜江凹陷岩盐分布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岩盐累计厚度约1800米,矿产埋藏深度700—2145米,估算盐岩的地质储量为7900亿吨,相当我国盐都自贡市的20—30倍。其中,潜江境内的潜一段到潜四段下均有盐层富集预计厚度大于1800米,经湖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鄂储决字[1991]02号和鄂储决字[1991]05号划定可供开采的3.45平方公里湖北省潜江市王场油田北部潜江段和湖北省潜江市园林盐矿区蔡湖矿段可供开采0.66平方公里的盐矿面积中,盐岩储量分别为13.64亿吨,芒硝储量为1.18亿吨,盐层氯化钠含量为64.11%至85.47%。C+D级盐矿石量3675.1万吨,纯盐量3302.8万吨,硫酸钠(Na 2 SO 4)为68.9万吨,氯化钠(Nacl)平均品位为89.9%,矿段内还探求了表内 级纯盐量3526.7万吨,表外E级纯盐量5361.9万吨。钾盐矿藏,矿产深度为1643—3040米,矿产厚度0.42—1.32米,预测分布面积为110平方公里,钾盐矿层主要是钾芒硝,无水钾镁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绿色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人防、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交通、公路、水利、河渠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公安、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所需用地和资金,保证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落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量质并举、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注重树种的选择与改良,加强市花、市树培育和种植,以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和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鼓励和推进海绵型园林绿地建设,鼓励和推行立体绿化,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的权利,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县(市)城市特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以保护原生态、方便公众为原则,科学设置各类绿地。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现状,划定城市绿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在相近地段重新规划绿地,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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