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绿化(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缴纳怎么操作)

2024-05-08 23:36:29

计算可以参考:目前,据一些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反映,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相当麻烦,一般企业都难以计算准确。请问,应当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某住建局赵进杰,

答:的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麻烦,但笔者认为,如果在计算过程中严格按照收入、扣除额和应纳税额的确认、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其结果也就能够得到准确无误。现将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介绍如下,供参考:

一、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实物收入,应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如果取得的是无形资产收入,应由专门评估机构确认成货币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外国货币,应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收入。也就是说,计算土地增值税所使用的收入指标,只要将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按上述方法换算成人民币现金形式的收入即可。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要区别新建房地产和旧房及建筑物两种情况进行。

(一)新建房地产扣除项目的确定。共有五项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两部分:

(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其中:对政府出让的土地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对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等。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也就是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六部分:

⑴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与所得税不同的是还包括土地闲置费。

⑵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⑶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以出包方式开发的为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开发的为自建工程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⑷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⑸公共配套设施费。指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⑹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相当于工业生产企业的制造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相当于一般企业的期间费用或者营业费用。

对开发费用的扣除,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

(1)对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扣除金额为利息支出加上按上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不超过5%的比例(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计算扣除。

(2)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不超过的10%(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计算扣除。

不过,在具体确定时还应注意五点:

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是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三是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上述(2)的方法计算扣除。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同时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扣除,只能选其中的一种方法。

五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即""""三税一费"""".但在具体计算税金扣除时要视纳税人而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此,在此只能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扣除""""两税一费""""。

对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则允许扣除,即扣除""""三税一费"""",印花税的税率为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的规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除扣除上述四个项目的扣除金额外,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加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再加计20%的扣除金额,其他纳税人则不不允许。也就是说,加计20%扣除政策只适用于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已进行实质性开发的纳税人,对虽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但未进行实质性开发(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纳税人只能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对非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只能扣除上述前四个项目的金额。

同时,转让新建房地产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在销售时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代收的各项费用还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1)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2)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也不得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申报表:其实明白如何扣除就好填写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成本有哪些?收入如何确认?

问题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税率怎么算 普通住宅项目,增值额20%以下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税率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率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适用税率50% 速算扣除率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率35%。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类型不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2)、兼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3)、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收人应通过“经营收入”等账户进行核算,

即在取得收人时: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经营收入/营业收入

按销售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

借: 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缴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2、兼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兼营房地产业的企业,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即

借: 其他业务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缴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3、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 计提土地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缴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35%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上述“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

问题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一般情况如下: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第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计算开发建造房屋转让销售的加计扣除项目时,不仅允许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也允许加计扣除。

第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从中也可以看出,这种转让旧房的情况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此外,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如果能够取得购置发票,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

问题四:买卖公司的房产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馨窝网)。

问题五: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要怎样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的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执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 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 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问题六: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怎么计算 一、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不论以划拨、出让、买卖等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

3.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末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第一项和开发土地成本金额之和的20%为加计扣除。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一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一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一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三、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即房产原值*70%*1.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即房产租金收入*1.2%。

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产之次月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问题七:关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计算,求教! 地:1000

房:3000

税:8000*5%(1+7%+3%)=440

费:(1000+3000)*5%+230=460

利:(1000+3000)*10%=400

可扣除:1000+3000+440+460+400=5300

增值额:8000-5300=2700

增值率:2700/5300=51%

LVAT:2700*40%-5300*5%=1080-265=815

问题八: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要缴纳哪些费用 一、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实物收入,应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如果取得的是无形资产收入,应由专门评估机构确认成货币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外国货币,应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收入。也就是说,计算土地增值税所使用的收入指标,只要将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按上述方法换算成人民币现金形式的收入即可。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要区别新建房地产和旧房及建筑物两种情况进行。

(一)新建房地产扣除项目的确定。共有五项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两部分:

(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其中:对 *** 出让的土地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对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等。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也就是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六部分:

⑴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与所得税不同的是还包括土地闲置费。

⑵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⑶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以出包方式开发的为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开发的为自建工程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⑷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⑸公共配套设施费。指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⑹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相当于工业生产企业的制造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相当于一般企业的期间费用或者营业费用。

对开发费用的扣除,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

(1)对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扣除金额为利息支出加上按上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不超过5%的比例(具体由当地 *** 确定)计算扣除。

(2)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不超过的10%(具体由当地 *** 确定)计算扣除。

不过,在具体确定时还应注意五点:

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是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三是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上述(2)的方法计算扣除。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同时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扣除,只能选其中的一种方法。

五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即三税一费.但在具体计算税金扣除时要视纳税......>>

问题九: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怎么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有其政策目的的,一是可以对普通住宅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普通住宅建设;二是对非普通住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以免不分开核算影响土地税的调节力度。此外,纳税人在向规划、建设、税务部门报送报建项目时,并不能预计普通住宅的率为负数,如果允许混算,将加大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

2.土地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如何计算土地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额、率,征收土地税。纳税人在申报土地税清算时,未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额、率的,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额、率,征收土地税。普通住房的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税。

问题十:单位销售房产的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这是上海的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已经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按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成本有哪些?收入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如下: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等。

二、前期工程费

主要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1、以出包方式向承包单位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2、以自营方式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施费

主要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环卫、绿化、通讯、照明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用

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发票上的金额确认收入;对于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则按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写明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发生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经补、退房款的,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调整。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必须预缴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前不是必须预缴的。日常申报土地增值税是按照项目不同采取按不同随征率预缴的方式,土地增值税平时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只要房地产项目已经全部建设完毕,也已经销售出去了,则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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