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居民不按规定分类垃圾怎么处理)

2024-05-09 02:10:38

“我们会根据《条例》施行情况,及时出台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卢鹏飞在启动仪式结束后,解答市民疑问。

卢鹏飞说,市城市管理局将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创新执法方式,广泛运用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等方式,督促教育整改为先,如果能够按要求改正的不进入处罚程序;如果经教育仍然不改正或者是屡教屡犯的,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罚100元还是300元?

市城市管理部门将及时出台裁量基准

《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具体是指多少次?罚款是罚100元还是300元?不少市民在现场提出了疑问。“我们将及时出台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卢鹏飞说,去年12月,市城市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但因为当时《条例》还未施行,因此其中没有关于垃圾分类相关处罚的内容。

卢鹏飞介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档次将分为从轻、一般、从重。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执行不同的裁量标准,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关于“多次”如何界定的问题,卢鹏飞表示,这需要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明确,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卢鹏飞介绍,《条例》宣贯活动将围绕“十个一”组织开展。其中一个“一”,就是制定一个专项规划和系列配套政策文件,推动《条例》的贯彻和落实。

居民不分类投放垃圾怎么办?

小区物业公司应及时要求居民改正

“我们小区有的居民就是不分类投放,严重影响了大家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市民李婆婆在活动现场咨询,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市容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支队长谭在全。“垃圾分类,人人有责。”谭在全说,《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对于小区居民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的情况,如果小区有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那么物业公司应当首先要求居民及时改正。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是有责任要求居民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如果居民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并在劝说后仍不改正。物业公司可以及时将问题反映给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接下来,市城市管理局将做好《条例》宣传普法工作,广泛发动市民群众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引导市民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共治共享、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一、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我市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为适应重庆新的行政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在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停止适用。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政策文件共计18件(目录见表一);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规章共计78件(目录见表二);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公布。二、原重庆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老行政体制转换期间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为适应西部大开发、重庆大发展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全部停止适用。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厅)政策文件共计20826件(目录从略);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规章共计128件(目录见表三);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公布。三、以上政策和规章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适用后,为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个别政策和规章的内容确需继续沿用且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属政府层级文件,市政府相应部门应提出移植修订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后另行发布实施;属部门层级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及时制发新的文件。四、除停止适用以上政策和规章外,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是否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是否有利于重庆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及渝府发[2000]25号文件发布的指导标准,抓紧对重庆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和规章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陆续公布停止适用或废止的政策和规章目录。

表一:

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文 件 名 称发文字号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民办教师队伍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81]129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188号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小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5]61号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稳定粮油价格的通知》川府发[1995]80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重办发[1995]65号6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1992]580号函和省政府批准实施<四川省企业定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重价法[1992]315号7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收回党政领导干部所配枪支的通知>的通知》重公安治发[1996]156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提取生猪和大家畜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重府发[1985]114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川府发[1993]144号1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172号1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川府办发[1995]89号1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宾馆、饭店等征收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3]166号1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4]176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办等单位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人防工作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87]37号16四川省人民政府1996年9月《议事纪要》(189号) 1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34号18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发[1979]22号

注:本表所列政策文件含重庆市转发的四川省政府政策文件

表二:

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 章 名 称文 号1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川府令1号2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府令第2号3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川府令第3号4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川府令第5号5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川府令第6号6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号7四川省开发利用地方天然气若干规定 川府令第8号8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川府令第11号9四川省乡财政管理规定川府令第12号10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川府令第14号11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川府令第16号12四川省科技人员流向乡镇企业工作暂行规定川府令第17号13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川府令第18号14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19号15四川省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试行规定川府令第20号16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22号17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24号18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川府令第25号19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川府令第26号20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川府令第27号21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川府令第28号22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29号23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川府令第30号2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川府令第31号25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2号26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川府令第33号27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4号28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5号29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府令第36号30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川府令第37号31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8号3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9号33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0号34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川府令第41号35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3号36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4号37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5号38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6号39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川府令第47号40四川省旅馆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48号41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川府令第49号42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川府令第50号43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川府令第51号44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2号45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川府令第53号46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56号47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7号48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8号49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9号50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川府令第60号51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川府令第61号52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2号53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川府令第63号54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4号55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 川府令第65号56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6号57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7号58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川府令第68号59四川省制止谋取暴利实施办法川府令第69号60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川府令第70号61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 川府令第71号62四川省粮油购销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2号63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3号64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4号65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川府令第75号66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6号67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川府令第77号68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川府令第78号69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川府令第79号70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川府令第80号71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81号72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川府令第82号73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川府令第84号74四川省**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川府令第85号75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川府令第86号76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川府令第87号77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川府令第88号78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川府令第89号

表三:

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文 件 名 称文 件 号1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1号2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试行)原重府令第2号3重庆市出国劳务用工制度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3号4重庆市征收电力增容费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4号5重庆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原重府令第5号6重庆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措施请示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7号7重庆江北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8号8重庆市社会客运汽车违章收费处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9号9重庆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10号10重庆市城市管理监察队执法工作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12号11重庆市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15号12重庆市气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16号13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原重府令第17号14重庆市地方船舶修造管理暂行规定 原重府令第18号15重庆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20号16重庆市园林绿化奖罚和补偿的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21号17重庆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原重府令第22号18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23号19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24号20重庆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原重府令第27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定重府发[1994]4号原重府令第28号22重庆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原重府令第29号23重庆市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30号24重庆市教育督导办法 原重府令第32号25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3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停车场管理的通告原重府令第34号27重庆市城区洗车场和机动车车容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5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通告原重府令第36号29重庆市建设市场管理处罚办法原重府令第37号30重庆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8号31重庆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39号32重庆市城镇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0号33重庆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1号34重庆市农村合作基金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2号35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43号36重庆市废旧金属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4号37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46号38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原重府令第48号39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诉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49号40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办法原重府令第50号41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原重府令第51号42重庆市除四害工作规定 原重府令第52号43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办法 原重府令第53号44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54号45重庆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原重府令第55号46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56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原重府令第58号48重庆市电信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59号49重庆市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60号50重庆市**发行放映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62号51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63号52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原重府令第64号53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65号54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66号55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67号56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原重府令第68号57重庆市贷款抵押办法(试行)原重府令第69号58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70号59重庆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1号60重庆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2号61重庆市信访规定原重府令第73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原重府令第74号6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5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座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原重府令第76号65重庆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77号66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8号67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79号68重庆市收容遣送办法原重府令第80号69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81号70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2号7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3号72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4号73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原重府令第85号74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6号75重庆市公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7号76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8号77重庆市铁路口岸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9号78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原重府令第90号79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1号80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2号81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 原重府令第93号82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4号83重庆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95号84重庆市电车电杆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96号85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7号86重庆市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98号87重庆市城区户外宣传品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99号88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100号89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原重府令[1989]1号90重庆市控制中小学流失的暂行办法原重府令[1989]2号91重庆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1989]3号92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原重府令[1989]4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民用爆破器材厂(库)安全保护区内建房的通告重府规章[1987]10号94重庆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重府规章[1987]13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重府规章[1987]16号96重庆市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工作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7]19号97重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7]20号98重庆市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7]21号99重庆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7]22号100重庆市处理违反环境法规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2号101重庆市乡镇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3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布告重府规章[1988]5号103重庆市农村扶贫福利企业管理办法重府规章[1988]6号104重庆市侨属集体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7号105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府规章[1988]8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查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重府规章[1988]9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关保持廉洁的规定重府规章[1988]10号108重庆市集市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府规章[1988]12号109重庆市联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14号110重庆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15号111重庆市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19号112重庆市铁路专用线共用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21号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石门大桥安全管理的布告重府规章[1988]22号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发证的通告重府规章[1989]1号115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2号116重庆市锶矿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3号117重庆市酒类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6号118重庆市科技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8号119重庆市市属科研单位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9号120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9]11号121重庆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9]14号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府规章[1989]18号123重庆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19号124重庆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处罚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0号125重庆市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1号126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3号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双公路管理的通告重府规章[1989]25号128重庆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5年8月2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63项、下放67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变相实施,不得转交有关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变相实施。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尽职履责做好权力承接工作,发挥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次取消、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推进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推进取消和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重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取消的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主体权 力 依 据备 注1中小学示范食堂评审行政确认市教委1.《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2〕23号) 2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鉴定行政确认市科委1.《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三十八条;2.《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渝办发〔2011〕74号)国家层面已取消。3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表彰和奖励其他权力市农委《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五条 4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 5对推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组织严格的试验示范和质量检测核准登记其他权力市农委《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法后取消。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第二条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7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初审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取消初审环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8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0〕19号) 9对酒类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委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市有关规定,该项权力已转移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0对不按规定缴纳蚕种价格风险金的处理其他权力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征收蚕种价格风险金已经取消,该项权力随之取消。11征收征地管理费行政征收市国土房管局1.《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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