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居住区景观设计规范)

2024-05-09 02:18:37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北京地方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 1.50 3.50 0.50

通讯电缆 1.50 3.50 0.50

给 水 管 1.50 2.00 --

排 水 管 1.50 3.00 --

排水盲沟 1.00 3.00 --

消防笼头 1.20 2.0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0 1.00

热力管 2.00 5.0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 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设 施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地 上 杆 柱 2.00 2.0 --

挡 土 墙 1.00 3.00 0.50

楼 房 5.0 5.00 1.50

平 房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5.9.2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 m。

5.9.3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6.1 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 48-92要求执行。

6.3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 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 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7.1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 m以外。

6.7.2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6.7.4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7.5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6.8 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 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6.8.2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设置主要用于景观的夜景照明。

6.8.3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6.9 作为开放式绿地进行设计的宅间绿地除符合CJJ 48-92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9.1以绿化为主,功能上只应满足居民的简单活动和休息,布局灵活,设施合理。不宜安排过多的内容。一般不宜设置游戏、健身设施等。

6.9.2宅间绿地设置的活动休息场地,应有不少于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7.1 封闭式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主要功能是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具有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的功能。

7.2 封闭式绿地以植物种植为主,发挥降温增湿、安全防护、美化环境的作用。

7.3 宅前道路不应在绿地中穿行,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入口一侧,使宅间绿地能够集中布置。

7.4 宅间绿地种植的乔、灌木应选择抗逆性强、生态效益明显、管理便利的种类。

7.5 建筑基础绿地设计

7.5.1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布置。建筑朝阴面首层住户的窗前,一般宜布置宽度大于2.0m的防护性绿带,宜种植耐荫、抗寒植物。

7.5.2住宅建筑山墙旁基础绿地应根据现状条件,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7.5.3所有住宅建筑和公用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倡垂直绿化。

7.5.4居住区用地内高于1.0 m的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提倡进行垂直绿化,宜种植观赏价值较高的攀缘植物。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8.1 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

8.1.1道路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

8.1.2有人行步道的道路两侧一般应栽植至少一行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行道树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8.1.2.1 应选择冠大荫浓、树干通直、养护管理便利的落叶乔木。

8.1.2.2 行道树的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 m~7 m之间。

8.1.2.3 行道树下也可设计连续绿带,绿带宽度应大于1.2 m,植物配置宜采取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

8.1.3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同一路段应有统一的绿化形式;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应有所变化。

8.1.4小区道路转弯处半径15 m内要保证视线通透,种植灌木时高度应小于0.6 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8.1.5人行步道全部铺装时所留树池,内径不应小于1.2 m×l.2 m。

8.1.6居住区内行道树的位置应避免与主要道路路灯和架空线路的位置、高度相互干扰。在特殊情况下应分别采取技术措施。

8.2 居住区停车场绿化设计

8.2.1居住区停车场绿化是指居住用地中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用地内的绿化。

8.2.2居住区停车场绿化包括停车场周边隔离防护绿地和车位间隔绿带,宽度均应大于1.2m。

8.2.3除用于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指标的停车场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

8.2.4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8.2.5停车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8.2.5.2 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的标准:

8.2.5.2.1 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4.0 m。

8.2.5.2.2 小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2.5 m。

8.2.5.2.3 自行车停车场应大于2.2 m。

8.2.5.3 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 m,池壁高度应大于20 c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第一章总则1.0.1植树工程是城市绿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统一标准,提高施工质量,使植树工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林带和道桥绿化等植树工程。1.0.3本规范适用于种植干径15cm以下的乔木,高4m或土球直径1.3m以下常绿乔木,高度2.5m以下的灌木和藤本植物的质量技术标准。1.0.4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本市多年来施工经验和技术总结制定的。1.0.5为植树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绿化工程中草坪、地被、花卉的施工,应符合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术语2.0.1植树工程:即园林树木种植工程,包括种植乔木、灌木、藤本树木。2.0.2公共绿地:指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2.0.3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小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属绿地。2.0.4单位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内部自建的绿地。2.0.5防护林带:指为城市改善环境,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而营建的林带和片林。2.0.6城市风景林地:自然环境优美,风景名胜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范围的绿地地域。2.0.7道桥绿化:指道路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和立交桥区范围内的绿化。2.0.8绿化工程:即园林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种植花卉、种植草坪和地被植物。2.0.9乔木:主干明显而直立,植株高大的木本植物。2.0.10灌木:无明显主干或主干甚短,植株低矮的木本植物。2.0.11常绿树:终年具有绿叶的树木,包括常绿乔木和常绿灌木。2.0.11藤本植物:茎干细长,不能直立,攀附在大树或它物上生活的植物。2.0.12种植土: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土壤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2.0.13客土:指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树木生长的有害土壤更换成种植土。2.0.14假植:树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根部、土球用土埋严或围起。2.0.15修剪:指将树体、器官(根、茎、叶、花等)的某一部分剪短或疏删,达到平衡树势,更新复壮的目的。2.0.16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使枝条分布合理,达到通风透光、减少蒸发的目的。2.0.17短截: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2.0.18成活率:指树木种植后到规定时间,检查的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2.0.19非植树季节植树:在本市指除春、雨、秋三季以外季节的植树。也可称树木生长季节的植树。第三章施工前的准备3.0.1植树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各项施工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准备工作内容包括:掌握资料、熟悉设计、勘查现场、制定方案、编制预算、材料供应和现场准备。3.0.2开工前应了解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如用地手续、上级批示、工程投资来源、工程要求等。3.0.3施工前必须熟悉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图纸、质量、艺术水平的要求,并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0.4现场勘查,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交通道路、堆料场地、生活暂设的位置,以及市政、电讯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3.0.5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a)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特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b)确定施工方法:采用人工还是机械施工,劳动力的来源,是否有社会义务劳动参加。c)编制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d)、施工组织的建立,指挥系统、部门分工、职责范围、施工队伍的建立和任务的分工等。e)、制定安全、技术、质量、成活率指标和技术措施。f)、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水、电源、交通道路、料场、库房、生活设施等具体位置图。g)施工方案应附有计划表格,包括:劳动力计划、作业计划、苗木、材料机械运输等。3.0.6编制施工预算应根据设计概算、工程定额和现场施工条件、采取的施工方法等编制施工预算。3.0.7重点材料的准备:如特殊需要的苗木、材料应事先了解来源、材料质量、价格、可供应情况。3.0.8做好现场准备,包括:三通一平,搭建暂设房屋,生活设施,库房。事先与市政、电讯、公用、交通等有关单位配合好,并办理有关手续。3.0.9关于劳动力、机械、运输力应事先由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好。3.0.10如为承包的植树工程,则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必要手续,合同生效后方可施工。第四章苗木质量要求4.0.1苗木本身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绿化美化效果,为此苗木质量应符合苗木出圃质量标准和设计对苗木质量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a)、乔木的质量标准:树干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小弯曲也不得超出两处,无蛀干害虫和未愈合的机械损伤。分枝点高度2.5-2.8m。树冠丰满,枝条分布均匀、无严重病虫危害,常绿树叶色正常。根系发育良好、无严重病虫危害,移植时根系或土球大小,应为苗木胸径的8-10倍。b)灌木的质量标准: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严重病虫危害,灌丛匀称,枝条分布合理,高度不得低于1.5m,丛生灌木枝条至少在4-5根以上,有主干的灌木主干应明显。c)、绿篱苗的质量标准:针叶常绿树苗高度不得低于1.2m,阔叶常绿苗不得低于50cm,苗木应树型丰满,枝叶茂密,发育正常,根系发达,无严重病虫危害。第五章种植第一节定点、放线5.1.1定点放线要以设计提供的标准点或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等为依据。5.1.2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要准确,标记要明显。定点放线后应由设计或有关人员验点,合格后方可施工。5.1.3规则式种植,树穴位置必须排列整齐,横平竖直。行道树定点,行位必须准确,大约每50m钉一控制木椿,木椿位置应在株距之间。树位中心可用镐刨坑后放白灰。5.1.4孤立树定点时,应用木椿标志树穴的中心位置上,木椿上写明树种和树穴的规格。5.1.5绿篱和色带、色块,应在沟槽边线处用白灰线标明。5.1.6自然式种植,定点放线应按设计意图保持自然,自然式树丛用白灰线标明范围,其位置和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树丛内的树木分布应有疏有密,不得成规则状,三点不得成行,不得成等腰三角形。树丛中应钉一木椿,标明所种的树种、数量、树穴规格。第二节挖种植穴、槽的质量标准5.2.1挖种植穴、槽的位置应准确,严格以定点放线的标记为依据。5.2.2穴、槽的规格,应视土质情况和树木根系大小而定。一般规定:树穴直径和深度,应较根系和土球直径加大15-20cm,深度加10-15cm。树槽:宽度应在土球外两侧各加10cm,深度加10-15cm,如遇土质不好,需进行客土或采取施肥措施的应适当加大穴槽规格。5.2.3挖种植穴、槽应垂直下挖,穴槽壁要平滑,上下口径大小要一致,挖出的表土和底土、好土、坏土分别置放。穴、槽壁要平滑,底部应留一土堆或一层活土。挖穴槽应垂直下挖,上下口径大小应一致。5.2.4在新垫土方地区挖树穴、槽,应将穴、槽底部踏实。在斜坡挖穴、槽应采取鱼鳞坑和水平条的方法。5.2.5挖植树穴、槽时遇障碍物,如市政设施、电讯、电缆等应先停止操作,请示有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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