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4-05-09 02:57:07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浦东机场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 (区域功能)

浦东机场综保区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制定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产业导向、财政扶持等政策,并协调浦东新区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进落实;

(二)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支持协助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

(五)指导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协调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管委会负责管理的行政事务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听取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意见。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规划编制)

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执行民用机场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委会可以根据浦东机场综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产业导向和财政扶持)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需要,制定并公布浦东机场综保区产业发展导向。

管委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政府的财力安排,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审批;

(七)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 至2015年底上海绿化面积为:全市绿地面积38423公顷(其中公园绿地公顷18200公顷),林地面积160.67万亩,湿地面积37.7万公顷。

? 一、 依据上海统计局官网的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16年2月29日的《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告数据。

上海绿化面积:

? 全市绿地面积38423公顷(其中公园绿地公顷18200公顷),林地面积160.67万亩,湿地面积37.7万公顷。

全年新建绿地1190公顷,其中公园绿地515公顷;新增造林面积3241公顷,其中人工造林3241公顷。至年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7.6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5%,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5.0%。至年末,自然保护区达到4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

同样的数据中公告了上海至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总数为2415.27万人。其中,户籍常住人口1433.62万人,外来常住人口981.65万人。

? 二、依据2016-03-14的知名网站依据上述上海统计局、上海绿化市容局的统计数据:

? 全市绿地面积38423公顷(其中公园绿地公顷18200公顷),林地面积160.67万亩,湿地面积37.7万公顷。

第一条 为发挥以张江为引领的生物医药科创策源和产业生态优势,实施国家战略要求,促进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浦东新区形成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促进保障活动。第三条 本市坚持制度引领、改革创新、以人为本、开放合作、风险预防、科学规范的原则,推进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加强以张江为引领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推动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浦东新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促进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海关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促进工作。第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设立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规划、重点布局等事项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作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决策的重要参考。第七条 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人体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纳入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协调促进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开展人体细胞、基因技术研发和推进产业化进程。

市和浦东新区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强化对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人体细胞、基因技术开发和应用的监管,加强风险管控。第八条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准许范围内的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企业,探索对其开展跨境研发所需的货物(含材料、耗材、试剂等)实施保税监管。

按照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要求,浦东新区相关重点生物医药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医疗器械保税维修业务;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出口高端医疗设备的返境维修。维修后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第九条 浦东新区具备药品商业化规模生产条件并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物医药企业,药物临床试验阶段申请药品生产许可的,在承诺临床样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上市许可阶段的生产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市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 浦东新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依法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准后,浦东新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市范围内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服务,并配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查工作。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可以批准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口少量临床急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对临床急需进口的少量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研究,探索将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快上市。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授权,在相关区域内试点推动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业务。

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保证经营质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实施,满足药品现代物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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