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联系人:XXX,职务:深圳市安XXXX有限公司XX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申请再审人):沾益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县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于2014年4月28日收到贵院邮寄的关于被答辩人对(20XX)曲中民终字第XXXX号案提起再审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从实体上来看,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涉案设备是否节电的问题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了由被答辩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以及答辩人公司的各类资质、质量合格证书、国家电控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及节电要求。而被答辩人一直辩称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是在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的狡辩。对于被答辩人辩称涉案设备一直闲置未用是由于设备不具备节电效果的说法,答辩人坚决不予认可,理由是被答辩人无论是在本案一审还是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设备闲置未用,而是仅仅提供了几张设备的照片,这些照片来源不明,并不能说明涉案设备是否处于使用状态,且答辩人在开庭质证时对照片的真实性和证明事实从未认可,法院也是基于被答辩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反驳证据而未采纳其关于设备不节电的主张。因此,在答辩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和节
电要求,而被答辩人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关于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的主张依法不成立。
2、关于节电率问题
单从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和《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来看,双方对节电率测量方法和计算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在设备安装前先测出原设备的电耗,并以三个月平均值为节电前的计算依据。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共同测出设备运行时平均每小时的预计耗电量作为节电率估算依据。在设备安装后,双方对原设备运行时的耗电量和节电设备安装后的耗电量进行对比,按照约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
上述这一节电率计算方式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答辩人以双方约定的节电率测定方式和结算方式收取节电费并无不可。况且在双方签订的《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中,双方对依照《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的每月节电费数额(即每月节电费为157250.16元)进行了书面确认,并在协议中将上述每月节电数额变更为102600元。每月节电数额按102600元计算是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依据,且答辩人在多次以诉讼手段追讨节电费过程中,均是按此数额请求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节电费的测定和计算方式并非答辩人单方提出的,而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并以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约定下来的。对于双方已对节电费结算进行了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又辩称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并对节电费核算提出异议的做法,答辩人只能认为被答辩人是在胡搅蛮缠。被答辩人无视双方的协议约定,其实意在拖延支付节电费。
同时,被答辩人的一些反常举动一直也让答辩人颇为不解,即:为何被答辩人仅仅对本案提出异议,被答辩人在(20XX)沾民初字第XXX号和(20XX)沾民初字第XX号案中,为何没有向答辩人提出设备是否节电以及节电多少的`异议?反而是按照调解书约定向答辩人支付了拖欠的全部节电费呢?如果涉案设备真的不具备节电功能、达不到节电效果,被答辩人又怎么可能向答辩人支付节电费?
另外,双方在(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案中,也就节电费支付问题达
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被答辩人不仅依约向答辩人支付了部分款项,而且也未提出关于设备是否节电及节电效果的问题。试问:如果被答辩人真的认为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且达不到节电效果的话,那么被答辩人在对上一案件申请再审的同时,会在下一案件中与答辩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款项?显然不会。
答辩人认为,除非被答辩人是傻子,否则,被答辩人绝不可能在明明知道设备不能节电且达不到节电效果的情况下,反而屡屡以调解的方式自愿向答辩人支付节电费,但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又明确强调其并非傻子。因此,被答辩人关于涉案设备是否节电及节电多少的异议在本案中一再提出,明显违背正常逻辑和社会常理,被答辩人必定另有所图。
二、从程序上来讲,二审法院并无任何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情形。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提及本案实际参与审判的审判长并非(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裁定书中所确定的XX法官,对于这一点,其实被答辩人并未注意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后出过一次补正裁定书,即(20XX)曲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对于判决书中将审判长误写为XX进行了补正,补正审判长为XX。
答辩人认为,法官也是常人,是人就可能出错,法律也赋予了司法机关补正错误的权利和机会。二审法院对其笔误进行补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答辩人却罔顾(20XX1)曲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审判长进行笔误补正的事实,刻意拿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笔误说事,试图以偏概全,意在迷惑再审法官,提高再审案件的证据分量,达到其拖延支付款项之目的。
三、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可谓情、理、法并用,看似颇有几分道理,但实则在狡辩。被答辩人在阐述理由的同时,大谈?自由心证?等法理知识,试图从不同层面打动再审法官,以达到其目的。答辩人认为,不论被答辩人如何煽情、如何说理,但都忽视了一个法官判案要考虑的最根本问题,即证据问题。被答辩人仅仅提交了几份调解书和判决书,就想当然认为可以轻易推翻原审法院的判决,被答辩人对法院的这种不信任实则是对自己的不自信。多次调解加上多次判决的结果全部一致,已经充分说明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
清楚,从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并不存在所谓的?是否节电及节电多少?的事实争议问题。况且,多次的诉讼并非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审理,而是由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法官组成不同合议庭进行的审理,审理结果全部一致已经足以证明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存在任何问题。
四、因在(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调解书中,双方对《设备租赁合同》和《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进行了协议解除,且对本案一并作了处理。因此,答辩人认为,对本案的再审已经毫无必要,被答辩人对本案申请再审纯属浪费司法资源,人为制造社会的不和谐。鉴于被答辩人至今未能履行完(20XX)曲中民初字第XX号调解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答辩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案情后,依法督促被答辩人履行余款的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在被答辩人没有提出新证据,且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被答辩人向贵院提出对本案的再审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14年X月X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二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新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亚琴。
负责人叶宏(临时负责人),电话:13765870444。
被答辩人赵和平,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雨冲乡油杉河村大土组,身份证号:522422199008106016。
被答辩人赵和平因不服毕节市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黔毕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现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原判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审判结果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按照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的上诉请求进行改判,驳回被答辩人赵和平的无理上诉请求。
一、关于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资计算问题
被答辩人赵和平于2009年10月19日到答辩人毕节市民吉
砂厂上班,同年10月12日受伤,从被 答辩人赵和平到答辩人
毕节市民吉砂厂工作到受伤期间不到一个月时间。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对于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资问题也没有约定为2500元每月,只是约定先让被答辩人赵和平工作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看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作情况,再具体谈是否继续工作及工作工资问题,至于被答辩人赵和平试用期间的生活费可以先由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预借钱使用。故被答辩人赵和平在上诉状中所说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承诺给其月工资2500元纯属无中生有,要求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依法举证证明其月工资不是2500元也纯属无理取闹。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认为,本案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资计算只要不低于其受伤当时毕节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行了,从保护原告被答辩人赵和平利益和人文关怀角度出发,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同意一审法院按照依据《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之规定判决认定被答辩人赵和平工资按照贵州省2010年公布的2009年毕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6445/12)元的60%为基数计算已经是够照顾被答辩人赵和平的了。
二、本案应当适用修订以前《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计算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伤待遇赔偿
本案双方实质上是劳务雇佣关系,由于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法律意识谈薄,使本案被认定为工伤案件。在认定本案为工伤案件的情况下。首先,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认为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只规定工伤认定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而没有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计算适用修订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而旧《工伤保险条例》和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计算标准也是清楚的。因此,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赵和平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判决适用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支付被答辩人赵和平1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答辩人赵和平于2009年10月19日到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上班,同年10月12日受伤,根据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原则规定,被答辩人赵和平受伤后的工伤赔偿应适用受伤当时的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只应当判决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支付被答辩人赵和平14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二○一一年七月六日起实施的《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也没有明确规定工伤待遇赔偿标准计算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本意见适用于生效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赔偿,因此,本案一审判决被答辩人赵和平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按照2004年7月1日《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50个月受伤当时毕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即按照贵州省2010年公布的2009年度毕节地区职工月
平均工资(26445/12)元计算50个月]正确,而不是被答辩人赵和平上诉所称应当适用二○一一年七月六日实施的《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赔偿支付被答辩人赵和平5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照2011公布的2010年度毕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335.60(28028/12)元计算。
最后,我们从被答辩人赵和平上班受伤时间2009年10月12日,加上被答辩人赵和平伤后住院治疗的46天时间,再加上鉴定的8个月停工留薪期来看,被答辩人赵和平实际上是2010年7月30日(左右)就恢复了劳动能力,但被答辩人赵和平恢复了劳动能力之后一直未到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处继续上班,也就是说2010年7月30日以后,本案被答辩人赵和平和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故按照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即2010年7月30日)来看,本案判决被答辩人赵和平的工伤待遇赔偿标准计算也只能适用2004年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适用2010公布的2009年度毕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203.75(26445/12)元计算被答辩人赵和平5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原判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审判结果错误,不
存在被答辩人赵和平上诉所称的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事实。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按照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的上诉请求进行改判,驳回被答辩人赵和平的无理上诉请求。
状呈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答辩人毕节市民吉砂厂
二0xx年二月三日
10月10日,贵州省政府官网发布《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
就房地产方面,方案提出,严格落实“一楼一策”处置方案,全力争取国家房地产专项借款支持,推进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同时,实施更大力度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强已出台政策的优化落实,有力引导购房消费。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商品房团购,团购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以下是方案全文:
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提振,努力争取全年最好结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全力冲刺四季度。受本轮疫情影响大的贵阳市、毕节市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全力以赴稳增长,力争最好结果;受疫情一定影响的遵义市、黔南州要开足马力、满工满产,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受疫情影响较小或未发生疫情的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要多出力,确保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为全省多作贡献。
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一)建立复工复产复市督导服务机制
1.成立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督导帮扶工作组,研究复工复产复市重要工作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服务指导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分区分级制定复工复产复市计划,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设立重大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文化旅游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帮扶热线,畅通项目、企业业主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收集和协调解决项目、企业在复工复产复市中遇到的项目审批、融资、用地、用工、用能、物流、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3.各地同步建立领导干部服务重点项目和企业机制,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到项目、企业一线,按照“一项一策、一企一策”原则,积极帮助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建立领导干部帮扶解决问题清单,明确帮扶措施和完成时限,逐一解决销账。(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分级分区分类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4.坚持“防”“放”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区加大推进力度,推动停工项目和停产企业应复尽复、能复快复。中低风险区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按照“闭环管理”要求能复则复。高风险地区除已实行“闭环管理”复工复产的项目和企业,原则上暂不安排复工复产复市。(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统筹组织因疫情停工的256个省重大工程项目有序复工,除有疫情地区外,确保2022年10月10日前全面实现实质性复工,10月25日前达到正常施工强度。对按计划实现复工且在年底前完成年度计划工程量的项目,在2023年资金申报上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6.制定停产893户规上工业企业复产达产计划,除有疫情区域外,10月10日前全面实现复产。对因疫情停产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15日内复产且产能达到疫情前3个月平均水平的,在政策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制定停产844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复产达产计划,鼓励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软件和信息技术、商务服务等企业利用远程在线办公、错峰轮流办公等方式及时复产,除有疫情区域外,10月15日前全面实现复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人民政府)
8.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所在区域7日内无本土疫情的,原则上不限制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督促企业通过错时经营、延长营业时间、限流、非接触式付费等措施,确保企业安全运营、顾客安全消费。根据疫情形势,有序恢复餐饮企业堂食。有序恢复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经营,督促A级旅游景区严格落实预约、限量、错峰等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9.加强返岗人员来源地和7天活动轨迹排查,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方可上岗,严禁带病上岗。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岗位、保持必要距离,减少人员聚集,落实隔离场所,加强消毒清洁。(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0.优化省际交通节点防疫检查站点设置和交通流通组织,完善检查流程,提升检查效能。严禁设置不合理交通卡口或挖断、阻断交通运输道路。建立与周边省市区“白名单”跨区互认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货车通行证制度,实行货车驾驶人“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坚决杜绝层层加码、“一刀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11.统一全省人员、物资跨区流动政策,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交通管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对需省内跨区的省内一二级批发市场(物流园)、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重点园区之间,按照“一车一证一线路”的原则核发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省内物流畅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2.以县为单位,建立政府和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双链长”的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工作组。以项目和企业为最小防疫单元,项目和企业做好生产物资、生活物资、防疫物资储备,政府保障后续物资供应、运输车辆通行等,帮助协调解决员工居住、通勤交通等问题,做到“防疫不停工”。(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
三、推动工业全面发力
(四)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产业支撑作用
13.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推动22处煤矿复工复产、12处煤矿建成投产,11月底前鑫达、渝南2个露天煤矿建设出煤,年底前硫磺坡露天煤矿实质性开工,建成投产改扩建煤矿40处。四季度原煤产量3500万吨左右,确保煤炭产业增加值扭负为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4.深入实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动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开工建设金元织金“上大压小”、中能建大湾低热值煤发电、盘江普定燃煤发电3个项目。核准1个以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在保证省内用电的前提下,协调推动电力多发多送。四季度发电量520亿千瓦时以上,电力行业增加值增长6%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5.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四季度新增烟草生产指标。烟草行业年度增加值增长7%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中烟公司)
16.加快推进“三个一批”,持续抓好中小酒企规范发展,新培育一批规上白酒企业。四季度白酒增加值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快发展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等新兴产业
17.出台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等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重点产业及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库,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债券等支持重点园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引导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
18.建成投产瓮安雅友年产3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一体化、比亚迪动力电池高新区一期15吉瓦时(GWh)等项目并推动释放产能。四季度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值增长80%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9.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推动顺络迅达高可靠绕线片式电感器生产线等10个项目建成投产。四季度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动其他重点工业加快发展
20.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建成贵州百灵扩能技改等项目。四季度医药制造产业增加值实现正增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1.深挖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产业潜力,建成投产中国航发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制造产业链提升等项目。四季度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产业增加值增长7.5%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2.中石化织金50万吨/年聚乙醇酸(PGA)项目年底前完成投资15亿元以上、投资进度完成15%左右。四季度化工产业增加值增速比三季度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七)加快释放国家和我省现有政策效能
23.结合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我省任务清单,以及助企惠民政策落实、产业及产业配套基础设施补短板、提振消费和服务业3大专项行动方案等,对助企纾困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强化“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双找”机制,修订贵州省助企惠民政策汇编“口袋书”,编制政策解读联系名录,建立专人解答机制,系统开展宣传解读培训,确保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精准直达。(责任单位:省“双找”工作专班,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金融支持
24.持续深入开展常态化精准化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促进企业更好获得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通作用,推动合作金融机构推出更多低利率融资产品。全年中小企业信贷通撬动银行资本同比增长20%以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5.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鼓励适当提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26.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小微企业标准提供创业担保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经营仍困难的可再次申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27.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缓释企业扩产资金压力,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8.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2022年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迟4个月补缴。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9.年底前,继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0.加大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化解力度,年底前,全面化解政府拖欠中小微企业无分歧欠款,完成防疫隔离酒店、物资供应企业等防疫款项支付,加快兑现各类涉企涉农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施项目建设“百日攻坚战”
(十)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建设
31.制定四季度在建投资项目推进计划,形成项目清单,逐个项目明确月度投资计划、责任主体、问题台账等,按月开展调度。对在建项目推进计划完成好的,在安排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及土地、环评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不力、完成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或集体约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2.加快推进33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四季度在建的2269个省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528亿元,其中建成项目102个、完成投资135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新开工一批重大项目
33.将计划明年开工建设的部分重大项目提前到今年四季度开工。依托省推进项目建设“三级”联动协调、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联合审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协作等机制,继续实行集中办公和“容缺受理 并联审批”,延续允许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对申报项目用地、环评等办理作出承诺,项目落地后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政策,加快办理新开工项目前期手续。加快完善储备项目开工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推进项目建设“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工作专班)
34.第一轮50.25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53个项目9月底开工,第二轮22.99亿元支持的21个项目11月底前开工。按照应快尽快、能快则快的原则,“一项一策”科学制定项目施工计划,提高施工强度。四季度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529个、总投资4302.65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推进项目建设“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国开行贵州省分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进出口银行贵州省分行)
(十二)“多钱一用”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35.建立财政资金、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策性银行新增信贷额度、金融机构融资等联动机制,定期梳理推送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政金企会商协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6.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9月底省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90%的,除合同规定或其他合法方式约定执行时间的外,将达不到比例要求部分的20%直接回收,调整用于急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直有关部门)
37.阶段性简化各类资金拨付程序和基金投放程序,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推动项目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
38.加快各类财政资金基金支付使用。9月底前,“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发展基金全部投放完毕、年底前使用进度达到70%以上,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全部下达完毕、年底前支付进度达到80%以上。年底前新增和结存的483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部支付使用完毕,完成228亿元政策性银行新增信贷额度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
(十三)严格规范资金和基金使用
39.对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国家房地产专项借款,实行闭环管理,不得挪用、截留,确保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企业发展。统筹年底前无法完成支出的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急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和建设实施
40.制定四季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清单,统筹做好用地、用林、环评审批等要素指标计划安排。积极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年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率分别达到25%和15%。(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1.建立重大项目“一对一”服务保障机制,对各项手续办理实行全流程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2.开展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专项督导服务,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动态完善问题台账,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增强市场信心释放消费活力
(十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3.严格落实“一楼一策”处置方案,全力争取国家房地产专项借款支持,推进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4.实施更大力度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强已出台政策的优化落实,有力引导购房消费。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商品房团购,团购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大力促进汽车等耐用品消费
45.安排省级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二手车购车补贴。支持联合汽车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汽车金融机构,通过购车送油(电)卡、免收贷款手续费等促进汽车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46.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计划,支持鼓励各地、大型商场等开展促消费补贴活动。进一步依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强力提振旅游等消费
47.四季度阶段性实行全省国有景区免门票政策。重点围绕温泉养生、民俗节庆、滑雪健身等冬季特色旅游主题,大力推广冬游贵州活动。加大住宿、餐饮、特色农产品消费券发放力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8.组织省内龙头餐饮企业携手优质酱酒企业持续开展黔酒黔菜促消费活动,优化完善活动规则,扩大参与规模。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开放更多公共区域和场所,支持商户经营并延长有效营业时间,优化完善夜间公共交通线路和运营时间。大力发展“无接触”式消费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确保社会大局保持稳定
(十八)抓牢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
49.深入见底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紧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燃气、自建房等重点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切实摸清重大风险隐患,逐一制定措施,落实包保责任。扎实开展前期查出风险隐患整改“回头看”,加强督导检查和现场核查,确保整改到位。从严进行监管执法,加大对重点领域、重要时段和危险作业的管控力度,压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确保粮食和能源安全
50.加强旱情监测预警,做好水资源调配、增加水源等抗旱准备工作。加强粮食生产,加快发放种粮补贴,加强秋粮中后期田间管理,确保秋粮产量不低于839万吨。深入实施秋冬季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会战,确保年底建成高标准农田260万亩。年底前全省粮食储备248万吨以上,食用油储备23万吨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1.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率提高到80%以上,年底电厂存煤不低于800万吨。合理安排水电出力,提升水电机组应急保供能力,全网水电储能达到50亿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全面加强债务金融风险管控
52.切实抓好债务化解,坚决遏制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稳妥处置金融风险,指导督促重点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制定“一行一策”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加快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两拖欠”问题。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十条”禁止性规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一)扎实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53.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加大公共卫生岗位、偏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等基层服务岗位招聘力度,重点吸纳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聘省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将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纳入扩岗补助。加快2023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4.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领域持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
55.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对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设置重要民生商品运输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立重要民生商品集采集配、街道领运分拨、居委社区直送到点的保供体系,保障商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畅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6.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日监测机制,开展疫情防控商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巡查监测,对9个市(州)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情况进行周通报。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国家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持续改进作风,牢牢抓住经济恢复关键期,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会同各地及时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四)加强督导服务和督查。建立稳经济督导和服务工作机制,定期对行动方案各项措施任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落实推进开展督导和服务,加快推动问题解决。省政府督查机构要组织开展督查,对推进缓慢特别是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大工作提示和督促力度,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严重滞后、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机构)
(二十五)积极引导社会预期。扎实做好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推动形成政策集成效应。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和宣传,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强化预期引导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方面信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本行动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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