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办理落(上)户(口):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把常住户口迁入居住地落户(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1、当事人租住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并办理了《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常住户口可以迁入当地落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2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9个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和户口没有关系,根据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具有正式学籍者,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省户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
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从2014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具有正式学籍者,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并符合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参加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可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报考,报考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随迁子女在山西参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考生网上下载)。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
3.随迁子女在山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省申领居住证或
暂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随迁子女在山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 A4 纸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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