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园林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有哪些)

2024-03-31 11:23:36

1、合格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2、基本项目抽检的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是重要的市政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园林铺地和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给人们提供了亲近大自然的机会。建设方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会组织进行质量验收。那么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2、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3、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

4、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5、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6、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

二、园林绿化工程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

2、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3、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4、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5、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

6、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综上所述,等工程结束后,建设方会委托监理机构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具体的标准有很多。验收前,施工企业要提供竣工图及竣工报告、外购苗木检疫证明、土壤水质报告等资料。经过验收合格的,监理机构会出具绿化工程合格证书。如果出现不合格,则施工企业要进场返修维护。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啊?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百度百科-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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